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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28
本案的原告孙某在农安县经营化肥种子农资公司,2023年被告张某、冯某、朱某等三人向孙某赊购种子化肥共计5800元,并分别出具欠据,但是张某三人以种子不合格为由至今未给付种子化肥款,无奈之下,孙某便以公司名义将张某、冯某、朱某三人诉至,要求给付种子款。
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,认真翻阅卷宗,仔细梳理案情,为了及时解决问题,将矛盾化解在萌芽,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,试图通过问询找到案件的突破口,经过反复沟通,法官发现本案的问题根源在于,当事双方对购买种子的质量问题无法达成一致。
找到该案的争议点后,承办法官选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调解,因为双方各执一词,争执不断,第一次调解失败了。但是休庭期间法官也没有放弃,一直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,经过不懈努力终于让双方初步达成了和解的意向,随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再次面对面开展调解工作,与双方反复沟通,努力化解双方之间的对抗情绪,最终促使双方各退一步,达成一致意见,双方握手言和。两起案件当场给付欠款、一起案件撤诉,至此,三起纠纷均得到解决。
司法为民是人民的根本宗旨,下一步,德惠市人民将继续立足于审判工作实际,扎实为民办事,从问题实质着手,着力解决群众“急难愁盼”的问题,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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